使用燃气“六不准”
安全用气“六”不准:
(1) 不准擅自增加、改装、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。如需变动(如装修)的,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、维修企业负责施工。燃气安装、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,应经燃气企业同意。
(2) 不准将燃气管道、阀门、流量表、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。如装在墙壁内、吊顶内、柜内、灶台内等。
(3) 不准在安装燃气表、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、主人。
(4) 不准在燃气管道是牵挂电线、绳索悬挂杂物。
(5) 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。
(6) 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、转供燃气。